国家版权局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
发文日期: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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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意见》,国家版权局是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同时,《意见》明确,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及时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送国家版权局备案。此外,《意见》还规定,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国家版权局可以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暂缓审核相关文件、不予备案、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措施。
(来源: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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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