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事项
发文日期: 2019-11-22
英文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符合“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五类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同时,《公告》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等五项规定处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