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发文日期: 2019-12-12
英文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发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下称《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包含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送达效力,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送达对受送达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二是遵循自愿原则,规定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提供线上、线下多种签订途径;三是明确送达路径,税务机关通过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四是规范送达操作,规定送达完成标准、系统自动记录、信息提醒服务等内容;五是限定文书范围,明确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税务文书,比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