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20-05-21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公告》,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公告》指出,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等八项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此外,《公告》还对应当取消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者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等具体情形加以明确。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