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
发文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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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下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设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限量、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的审查。同时,《意见》明确,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接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统一管理。《意见》还指出,农药残留标准、兽药残留标准均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发布和废止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等事项,相关主导部门有所区别。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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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