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发文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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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10号公告,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