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
发文日期: 2014-04-16
英文版
4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
根据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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