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发文日期: 20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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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将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决定》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此外,《决定》还对
《港口法》
等其他五部法律作出修改。
(来源:
中国人大网
)
法规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