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
发文日期: 2017-01-11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对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四条
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根据《通知》,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通知》明确,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