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就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征意
发文日期: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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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保部发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至4月22日。
《征求意见稿》确立“分类管理制度”、“惠益分享制度”、“国际证书制度”和“出境管制制度”等四项关键制度。其中,《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我国主体、外方单位和个人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不同监管措施。外方单位和个人只能通过与我国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才能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遗传资源,同时研究开发活动应在我国境内开展,还要有我国科研人员参与关键研发工作,并且需向国务院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对我国单位和个人的获取和利用行为进一步区分为学术研究和商业开发两种目的,用于商业开发的须报省级政府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
环境保护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公开征求〈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