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17-06-28
英文版
近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下称《指南》)。
《指南》增加了通过电子化远程申报公司债券回售业务的相关内容,同时对股票基金红利业务和公司债券兑付息业务等内容的表述进行了优化。根据《指南》,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符合回售条件后,发行人或经授权的承销机构可以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回售业务。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或经授权的承销机构最晚应当在回售申报启始日三个交易日前提出回售申请。债券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进行业务申报前,应已完成对主承销商的授权,并已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承诺。
(来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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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