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规范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
发文日期: 2017-08-21
英文版
近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2017年12月31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长珠三角重点区域完成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8年底前全国其他地区完成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通知》规定,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通知》还要求做好实施准备、指导企业申报、规范审查核发、强化环境监管等工作。
(来源:
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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