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征意
发文日期: 2017-08-31
英文版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9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共11章58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信息提供、创业投资基金等内容作出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等5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征求意见稿》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法规链接: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