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禁止金融机构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
发文日期: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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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
(下称“公告”),自9月1日起施行。
公告决定将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公告明确,自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