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启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发文日期: 2017-09-12
英文版
近日,工信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出
《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同时,工信部印发《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下称《目录》);保监会发布
《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并公布试点保险公司名单。
根据《通知》,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