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
发文日期: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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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45号公告,决定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公告自9月21日施行。
根据公告,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汇总征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总担保应依法以保函等海关认可的形式;保函受益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担保范围为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和滞纳金;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公告规定,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一份报关单使用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无布控查验等海关要求事项的汇总征税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海关即放行。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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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