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
发文日期: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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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下称《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除“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等4类情况外,海关不接受转关申报。根据《公告》,进口固体废物满足“货物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等5项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公告》规定,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等4项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