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拟调整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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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食药监总局药化注册司发布
《关于征求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后产品注册备案申报有关规定意见的函》
(下称《征意函》),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0月21日。
《征意函》提出,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新换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与原《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办理国产化妆品注册时应同时提交所在地省局出具的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的证明。《征意函》明确,已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换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导致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主动变更相关信息;逾期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注销产品相关备案信息。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