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出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7-10-13
英文版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发布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设立拍卖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办法》明确,拍卖人不得有“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8种行为。《办法》规定,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不得有“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等4种恶意串通行为。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私下约定成交价”等3种恶意串通行为。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