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事项
发文日期: 2017-11-21
英文版
日前,海关总署发出2017年第56号公告,明确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自2018年6月1日施行。
公告明确:一、物流企业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等文件以及本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二、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按海关总署令第19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1号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填写《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三、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四、《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增加“共享航班号”作为选填项。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