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发文日期: 2017-11-24
英文版
近日,质检总局发布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下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根据《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规定》明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1年内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等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