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对《待处分证券处置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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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结算发布《待处分证券处置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和《待处分证券处置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证券)(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2月2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结算可以采取场内委托处置、场外询价处置两种方式处置待处分证券,对于基金份额还可视情况予以赎回。《征求意见稿》明确,股票和场内交易一般采用场内委托处置方式,债券采取场内处置的数量上限为交易所托管量的5%。《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场内委托处置方式下受托证券公司、场外询价处置方式下定向询价机构的选择标准。
(来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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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就〈待处分证券处置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