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规范化妆品注册及备案申报有关事宜
发文日期: 2017-12-06
英文版
近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关于规范化妆品注册及备案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
(下称《通告》)。
《通告》提出,已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换发后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中编号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不需要就此事项单独提出变更申请,应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或办理其他变更许可事项时一并提出变更申请。《通告》明确,已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换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导致企业备案账户及产品相关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企业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主动变更产品相关备案信息;逾期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清理企业备案账号相关信息。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化妆品注册及备案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