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2018-01-12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印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5项条件。《办法》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办法》提出,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