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8-02-14
英文版
近日,国家认监委、国知局联合发出《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涵盖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行为规范、认证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规定,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应依法设立,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其应履行“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等五类职责。《办法》明确,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按知识产权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作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
(来源: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