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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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发布《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3月13日。
《征求意见稿》共6章63条,涵盖印章制作单位管理、印章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稿》,申领印章制作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合法、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等7项条件。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条例所规定的印章制作业务。《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制印章。用章单位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办印章制作业务。大众传播媒介为印章制作单位提供广告宣传的,应当核验其合法资质,不得为非法制作印章提供广告宣传。
(来源:
公安部
)
法规链接:
《公安部关于〈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