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
发文日期: 2018-02-23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印发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不符合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等5项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办法》规定,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和分所负责人。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