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
发文日期: 2018-04-13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
(下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延续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中的转制原则、办理程序等基本要求,并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作出了必要调整和完善。主要有:一、扩大了转制范围,转制后的组织形式增加了普通合伙;二、要求转制后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办法》新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三、增加了转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发办理程序;四、明确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组织形式按变更备案办理。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