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日期: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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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明确,自发布之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其中,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公告》指出,在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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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