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整合企业报关报检资质
发文日期: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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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自4月20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合并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根据《公告》,自4月20日起,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后,将同时取得报关报检资质。已在海关和原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了报关和报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原报关和报检资质继续有效。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