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
发文日期: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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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29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
公告提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以“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进口报关单。根据公告,自2018年4月30日起,进口人申报时,对于无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系统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公告指出,在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