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
发文日期: 2018-04-17
英文版
日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调解范围包括商会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企业与职工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等。根据《意见》,由商会组织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要积极吸纳企业家、律师等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注重从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中聘任。《意见》指出,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来源:
司法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