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决定启动TIR运输试点
发文日期: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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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自5月1日起施行。
《公告》提出,为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启动TIR运输试点。《公告》明确,TIR运输车辆应当取得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并悬挂TIR标识牌。TIR运输期间,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应当在其列明的有效期内。根据《公告》,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为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公告》规定,TIR证持证人开始TIR运输前,应当通过TIR电子预申报系统,向海关申报TIR证电子数据,并在收到海关接受的反馈信息后,按照《TIR证使用手册》有关要求填制TIR证。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