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发文日期: 2018-04-18
英文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公告》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公告》还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