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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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明确了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自5月18日起施行。
公告称,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可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现明确以下事项: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按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