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
发文日期: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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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
《公告》提出,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即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