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明确
发文日期: 2018-05-17
英文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综服企业按《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