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制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8-06-13
英文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一是明确了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其中,《办法》指出,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