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8-06-19
英文版
近日,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
(下称《规定》),同时发布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下称《决定》)、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下称《办法》)和
《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等。《决定》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允许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也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改进回拨机制等。《办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资产重组的规范要求以及股权激励、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应安排。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