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
发文日期: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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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下称《规范》),同时发布《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规范》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规范》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规范》新增了“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规范》修改了4个栏目的名称,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等。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