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发文日期: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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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三部门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下称《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共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规范》明确,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规范》提出,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根据《规范》,审核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以及适宜性审核。其中,合法性审核包括“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
《执业医师法》
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等3项内容。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