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发文日期: 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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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9-41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其中,“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明确,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辉集资诈骗案”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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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