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发文日期: 2018-07-13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通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等2项条件的企业。《通知》还提出,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