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出台
发文日期: 2018-08-20
英文版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下称《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根据《办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办法》明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等9项便利。
(来源:
中国政府网
)
法规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