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10月1日起切换到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发文日期: 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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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出2018年第11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并切换到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公告指出,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具体操作见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同时,公告规定,自9月15日起停止使用原电子支付系统的电子担保功能。经海关确认相关保函涉及税款已全部缴纳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退还银行保函正本。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