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海运口岸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
发文日期: 2018-09-26
英文版
日前,海关总署发出2018年第120号公告,明确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公告称,中转集拼货物境内拆拼箱作业应当在进境地口岸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开展,并且满足“中转集拼货物拆拼等作业应当全部在集拼作业区内完成”等五个条件。公告明确,相关物流企业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2018年第93号关于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传输中转集拼货物的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分拨申请、国际转运准单等电子数据。公告还指出,中转集拼货物中的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等。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0号--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