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
发文日期: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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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发出2018年第131号公告,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境外收发货人为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的,AEO企业编码免于填写。二、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