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修订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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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修订后《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修订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此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来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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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