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
发文日期: 2018-11-08
英文版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发出《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下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修订后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取消检验机构资质要求,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按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进行自检,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验;二是取消卫生监督机构对检验样品进行采封样的规定;三是规定申请人对自行检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法律责任并作出承诺,纳入信用监管;四是整合生产能力审核内容,将相关工作改为许可申请受理后进行;五是缩短审批环节时间,将许可申请受理后组织技术审查的时限由60日缩短至30日,将生产现场审核时限由10日缩短至5日,将技术审查结论作出后20日内作出决定改为许可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决定;六是减少审批材料。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