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
发文日期: 2018-11-09
英文版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出
《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
(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等级划分为两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当地级及以上城市同时出现符合一级、二级预警条件认定标准的断面时,按最高等级确定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预警级别。同时,《办法》明确,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评价结果应说清水环境质量状况,超标断面应说清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断面年度水质目标、责任城市按各省(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办法》还指出,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经切实采取整改措施,未再次达到一、二级预警级别或预警级别变化的,则在下季度预警通报中自动解除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
(来源:
生态环境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